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結案期限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證人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責任:行政責任:①罰款;②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結案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證人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責任:行政責任:①罰款;②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關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結案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在我國法律中依據情節輕重規定了量刑標準,審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以刑事案件去審理,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結案期限是多久?以下就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總時間大概在三個月左右。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
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二)人保:無力交納保證金的,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情形的;
以上兩種方式不能夠同時對同一個人采用。
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責任:
行政責任:
①罰款;
②刑事責任: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
③民事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①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④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期間重新犯罪的如何處理:暫扣保證金;故意犯罪的,沒收;過失犯罪的,退還。
不可以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案件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之分。而自訴案件又分為告訴才處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則屬于公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遺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刑罰分則四、五章中被告人可能會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是被害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害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被害人有證據能夠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檢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交通肇事犯罪是刑法第二章中規定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不屬于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能夠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如果想要提起自訴就只能是滿足公訴轉自訴案件的要求才可以。一定要保存好公檢機關不予受理、撤銷案件或者是決定不起訴的文書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