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的商業賄賂不包括什么

導讀:
不正當競爭是一種違法行為,影響我國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國會懲罰不正當競爭行為,那么,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的商業賄賂不包括哪些?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的商業賄賂不包括什么
有證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的賄賂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不屬于商業賄賂。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二、哪些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3、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勞動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
5、低價傾銷,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企業生存原理及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引發價格大戰、中小企業紛紛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全行業萎縮的嚴重后果。
6、不正當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7、詆毀商譽,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