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倫訴網易不正當競爭

導讀:
周杰倫訴網易不正當競爭案,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
周杰倫起訴網易不正當競爭,4月17日開庭的消息讓全球粉絲矚目。這位一向以內斂低調著稱的天王,在與網易的合作中似乎遭受了不少委屈。周杰倫曾一度成為網易游戲的代言人,然而在版權和使用權方面,兩者卻產生了矛盾和爭議。據周杰倫方面透露,網易以不合理的方式獲取了其作品的使用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相應的費用,給周杰倫造成了損失。
周杰倫訴網易不正當競爭始末
這場法律的起因要追溯到2018年,當時網易云音樂與騰訊音樂進行“周杰倫之爭”,爭奪其版權。為爭奪版權,網易云音樂曾向周杰倫開出了一份“白紙黑字”的合同,但對方并未接受。
周杰倫方面表示,在與網易游戲合作時,曾經約定網易不能將其作品提供給網易云音樂使用,但網易卻違反協議將其作品提供給了網易云音樂,侵犯了周杰倫的版權和使用權。
據悉,在此次法庭上,周杰倫要求網易公開賠償,并停止非法使用其作品。而作為被告方的網易則表示,周杰倫的訴求不合理,并稱其提出無疑對于版權問題的保護有著積極的意義,值得贊賞。
然而,這場法律爭議卻也使得周杰倫和網易的關系變得微妙,甚至破裂。此前周杰倫一直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版權受到侵犯。作為一位天王級別的歌手,周杰倫的作品自然具有很高的版權價值,而在網絡時代,版權的保護也愈發重要。
此次周杰倫起訴網易,競爭,其背后的版權紛爭值得關注。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希望未來各大平臺能夠更加重視版權保護,共同推動音樂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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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
2022年11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稿》”)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示著最初于1993年制定,并經過2017年、2019年兩次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現行反法》”),時隔不久即再次面臨新一輪修訂。雖然《修訂稿》最終如何落地尚未定論,但此次修訂顯然對于未來的市場規制和實務問題提供了政策指引和解決思路。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背景
如果說競爭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那么公平競爭就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核心。伴隨著市場競爭,各式各樣的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問題往往無法避免。前者使競爭無法開展,后者使競爭無序發展。因此,為了持續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國家不斷出臺相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以作規制。
2022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六)項明確“健全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項明確“對市場主體、消費者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對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業態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整治網絡黑灰產業鏈條,治理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對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是發展市場經濟和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內在要求。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修訂)》(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已于2022年8月1日完成最新修訂并發布實施,此次的《修訂稿》同樣順應《意見》的指導,對近年來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的新業態、新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規范。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概況
整體而言,《修訂稿》從33條增加為48條。新增條款主要集中于對數字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明確和規制,重點對市場主體、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領域中突出的反不正當競爭問題提供了執法指引;同時汲取了司法實踐經驗,嘗試新增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并再次提出此前未能成功引入的“相對優勢地位”概念,旨在全面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從立法目的和保護法益來說,《修訂稿》參考了《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明確將立法目的由“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拓展為“預防和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表明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只在于事后救濟,也包括事前預防;同時,將保護法益從“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延伸至“社會公共利益”,明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使未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違法行為認定上,《修訂稿》首次在總則中將“幫助”他人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同屬于不正當競爭。由于《現行反法》關于禁止幫助行為的規定僅見于侵犯商業秘密和進行虛假宣傳,本次《修訂稿》明確禁止幫助他人實施任何不正當競爭行為,大大拓展了適用范圍。
更為關鍵的是,《修訂稿》從罰則上來看更為嚴厲。不僅對新增的違法行為類型配套設置了相應處罰規則,同時對于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根據不同類型適當對罰款金額降低下限或提高上限。另外,《現行反法》僅規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商業混淆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可適用法定賠償,而《修訂稿》將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制度拓寬適用于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新增以“上一年度銷售額”為基準計算罰款金額(第38條),意在進一步加大對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免費律師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