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經拍賣程序

導讀:
如果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采取拍賣的方式并由第三人取得該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那么就會造成這樣一個困局:宗地的使用權由大百匯公司所有,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由第三方擁有,這種情況是無法想象的。這個時候,取得宗地使用權的大百匯公司馬上召集人手對地上建筑物予以拆除,但是陸豐法院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了大百匯公司的行為,使得地上建筑物得以大部分完好保存。產權中心這樣的做法是一石二鳥,即滿足了鹽田法院要求宗地使用權過戶的要求,又避免辦理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手續。那么法院不經拍賣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采取拍賣的方式并由第三人取得該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那么就會造成這樣一個困局:宗地的使用權由大百匯公司所有,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由第三方擁有,這種情況是無法想象的。這個時候,取得宗地使用權的大百匯公司馬上召集人手對地上建筑物予以拆除,但是陸豐法院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了大百匯公司的行為,使得地上建筑物得以大部分完好保存。產權中心這樣的做法是一石二鳥,即滿足了鹽田法院要求宗地使用權過戶的要求,又避免辦理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手續。關于法院不經拍賣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不經拍賣程序就變賣查封財產,是否合法?
深圳市東灣實業公司(以下稱東灣公司)作為債務人,其名下財產(位于深圳市鹽田區的J235-0001號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兩棟)先后被鹽田區人民法院查封和陸豐市人民法院輪侯查封。
鹽田法院明知道該宗地上面有兩棟建筑物,但卻強行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予以分割,于2005年10月12日出具(2005)深鹽法執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書,單獨將土地使用權裁定過戶給深圳市大百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鹽田法院并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5)深鹽法執協字第453號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該(2005)深鹽法執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書一起送達產權中心,要求產權中心將該宗地過戶給大百匯公司。
這個時候,產權中心為難了,因為,該宗地和地上兩棟建筑物先后被鹽田法院和陸豐法院查封和輪侯查封。根據鹽田法院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產權中心必須將宗地的使用權過戶給大百匯公司,但是鹽田法院并沒有對宗地上面的兩棟建筑物進行處置。如果產權中心受理了鹽田法院對宗地使用權的過戶裁決,那么按照法律規定,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的輪侯查封就依法應轉為查封,也就意味著宗地過戶給了大百匯公司,而地上建筑物確仍然是東灣公司的財產,陸豐法院有權進行處置。如果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采取拍賣的方式并由第三人取得該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那么就會造成這樣一個困局:宗地的使用權由大百匯公司所有,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由第三方擁有,這種情況是無法想象的。
產權中心這個時候既要辦理鹽田法院的過戶裁決,又要辦理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的查封。產權中心是左右為難。
這個時候,取得宗地使用權的大百匯公司馬上召集人手對地上建筑物予以拆除,但是陸豐法院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了大百匯公司的行為,使得地上建筑物得以大部分完好保存。同時,產權中心明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兩棟建筑物還事實存在的情況下,違法給大百匯公司辦法了房地產證,并在該房地產證上注明“該地上建筑物已經被拆除”。產權中心這樣的做法是一石二鳥,即滿足了鹽田法院要求宗地使用權過戶的要求,又避免辦理陸豐法院對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手續。畢竟“地上建筑物已經被拆除”就意味著地上建筑物已經滅失,標的物不存在了,陸豐法院的查封就沒有辦理的必要了。可惜,產權中心的違法過戶在事實面前暴露無遺,大百匯公司向陸豐法院提供的照片顯示,產權中心辦法房地產證的當天,地上建筑物還大部分保存完好,產權中心是明知道地上建筑物仍然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辦理的違法過戶。
就這樣,價值近千萬元的地上建筑就這樣被產權中心違法拆除。
律師解答
未經拍賣程序直接將查封財產予以變賣已經構成違法,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序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