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破壞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武器裝備,用于軍事演習或戰爭準備,如果具備有銷毀武器裝備的行為,造成戰爭中的嚴重錯誤,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那么刑法中破壞武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斗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國防法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于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刑法中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損害部隊戰斗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不管破壞行為是否導致了嚴重的后果,導致武器裝備被破壞的公民,都是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