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的區別

導讀: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能否正確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兩年。那么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能否正確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兩年。關于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確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對欠條而言,一律從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兩年。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出具借條之日一般標志著合同成立之時。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定。其實,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于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又是在行使抗辯權,例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于行使抗辯權,或者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么,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4)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5)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