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與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

導讀:
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張三拒絕在合理的寬限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李四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那么借條欠條與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張三拒絕在合理的寬限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李四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關于借條欠條與借款合同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借條、欠條的關系
1、共同點:借條、欠條,兩者都是某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
2、區別:借條是證明借款關系,欠條是證明欠款關系。從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可以把兩者通俗的理解作種屬關系,欠條是屬概念、是大概念,借條是種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說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了。
3、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形式、體現的內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的比較其證據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二、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1、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訴訟時效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張三拒絕在合理的寬限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李四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法條依據: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借條是在借貸合同成立時借款人給借貸人的借款憑證:里面主要包括借款數額、期限、利息,借款人簽名、年月日等;自然人借款一般不用借款合同,只要打個借條就可以,所以借條可以代替借款合同。當然,自然人借款也可以只用欠條,關鍵當事人怎么處理的。
欠條是在買賣合同、施工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后,甚至侵權關系發生后,一方因為暫時沒錢又發生借款關系;缺錢方寫一個欠條給對方,作為一種履行方式或賠償方式。這時候一般也沒有借款合同,用欠條(白條)代替借款合同。
以上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大家了解之后能在生活中更好的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