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欠款尚未到期 能否起訴借款人 借款未到期可以起訴要求還款嗎

導讀:
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借款協議一般要約定借款償還的期限,借款到期不償還的,就會構成債務違約。那么,借款未到期可以起訴要求還款嗎?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區別?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債權債務相關知識的解答。
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借款協議一般要約定借款償還的期限,借款到期不償還的,就會構成債務違約。那么,借款未到期可以起訴要求還款嗎?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區別?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債權債務相關知識的解答。
借款未到期可以起訴要求還款嗎
一般情況下,除非另有約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貸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歸還借款的,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未到期的借款的。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又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存在預期違約行為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只要當事人一方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對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這一違約行為還表明,他將不會履行約定的第三期還款義務,因此,高某有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和第108條起訴劉某,要求其提前還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劉某的父親在欠條上簽名為“保證人劉××”。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認定劉某的父親是該筆借款的保證人。也就是說,高某可以把劉某的父親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案例
2006年9月,高某借給劉某10萬元錢,劉某寫給高某一張欠條,約定在2006年10月、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還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還錢,則按每天1%的比例計算違約金,劉某的父親在欠條上簽了“保證人劉××”字樣。但劉某至今未歸還欠錢。請問:高某能起訴劉某,要求他歸還10萬元嗎?高某可以把劉某的父親也作為被告嗎?
劉某未按照約定歸還已經到期的借款,對此劉某已經構成違約。這一違約行為還表明,他將不會履行約定的第三期還款義務,因此,高某有權根據《合同法》第94條和第108條起訴劉某,要求其提前還款,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劉某的父親在欠條上簽名為“保證人劉××”。根據法律規定,應該認定劉某的父親是該筆借款的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劉某的父親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劉某不歸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高某可以要求劉某歸還,也可以要求劉某的父親歸還。也就是說,高某可以把劉某的父親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訴。
起訴時高某應該慎重計算違約金,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是補足性的,不是懲罰性的。也就是說,一個人不能因為其他人的違約行為而得益。在訴訟中,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起訴的違約金過高,可能會付出一些額外的訴訟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