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到期債權申請書范文

導讀:
我們知道,債權保全是在訴訟中為了保證債權人的權利而設立的,如果債權已經到期不及時返還,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債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到期債權。下面跟著大律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保全到期債權申請書范文吧。
保全到期債權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糾紛,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訴訟。由于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特申請給予財產保全強制措施。
請求事項:(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產)
事實和理由:
(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物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要求保全財物的關系及財物名稱、數量、質量、形狀、花色、品種、所在地點及現狀等。申請的理由主要寫明需要保全的財物遭受侵害情況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及在判決執行中的意義)。證據和證據來源:
寫明能夠證明申請請求的證據的名稱、件數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證據在申請人手里,應隨同申請書一并遞交法院;若證據不在申請人手里,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線索)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對債務人到期債權要如何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執行規定》第6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由此看出,啟動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程序,必須有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法院對申請書本身不進行審查,只要寫明被執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實及第三人的基本情況,人民法院即可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并直接送達,以便第三人提出異議。
《民訴解釋》第501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必須是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可執行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