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債務權到期債權的條件

導讀:
在債權債務中,有債的擔保和債的保全。債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如果債務人有到期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到期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手段,那么,保全債務權到期債權的條件是哪些呢?
什么是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或為其他行為致使其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及債權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債務人的行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排除對債權的危害,保障債權的實現。作為拯救債權效力之乏力的制度,債權保全是指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
該涵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法律賦予債權人這兩種權利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一般擔保財產的資力,以確保債權獲得清償。債權保全是一種請求權的保全措施,債權的實現與否還不知道,所以僅僅是保全他的請求權。財產保全是對所有權的保全,這種權力是現實的權利而不是請求權。
保全到期債權法律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04條、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xié)助執(zhí)行。
保全債務權到期債權的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債的保全與訴訟法上的保全不是一回事,兩者有以下差別:
第一,兩種制度的權利種類不同。債的保全是民事實體權利,具體包括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而訴訟中的保全制度中體現的是程序性權利。
第二,權利標的不同。債的保全的權利標的是債務人的權利或行為;而訴訟中的保全制度控制的標的則為債務人的財產和相應證據。
第三,適用效果不同。債的保全適用后,會導致債務人法律地位發(fā)生變動,或者債務人的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消滅,或者債務人的行為無效;訴訟中的保全制度適用后,僅使債務人對相應財產、證據的處分權發(fā)生暫時性的“凍結”。
第四,兩種制度的價值定位不同。債的保全旨在通過消除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而保障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發(fā)生不當減損,在行使的過程中體現了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是債權人向和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的制度;而訴訟中的保全制度則旨在對訴訟中可能涉及的財產、證據予以控制,是為保障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程序性權利。
債的保全,應明確債的保全的概念,以上針對保全債務權到期債權的條件問題,重點說明了債的保全與訴訟法上的保全不是一回事,也重點提示了債保全的相關符合條件,希望小編的整理,對于大家有著實質性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