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后主動交代算自首嗎

導讀:
公安機關立案刑事案件,對于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而嫌疑人想要法院從輕、減輕處罰的,可以自首勞動立功,但是否構成自首和立功,需要進行認定,那么強制措施后主動交代算不算自首?
一、強制措施后主動交代算自首嗎
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如果主動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可以免除處罰嗎
按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按以下處理:
1、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于犯罪較輕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
所以,對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較輕,判處的刑罰較輕,其實可以免除處罰。
不過,具體怎么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會根據犯罪的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進行判決。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即犯罪后司法機關尚未發現,犯罪事實暴露尚未被鎖定,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都被發現,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控制,在這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愿受制于司法機關的控制。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且沒有任何隱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