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還用辦強制措施嗎

導讀:
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可以自首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減輕、從輕處罰。所以自首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自首還用不用辦刑事強制措施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自首還用辦強制措施嗎
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自首的,如果需要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可以對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自首的行為表現
自首有以下的表現形式:
(1)、犯罪以后的人主動向有關單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傷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以信電投案;
(3)、罪行尚未被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單位盤問、教育后,主動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或經查實確已準備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或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視為自動投案,自首。實踐中稱之為送子歸案。
(6)、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視為自首。對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罪行外,還應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為,才能認定為自首。這些并非涵蓋一切自首的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