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應當減刑還是可以減刑_自首一定會減刑嗎

導讀: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自首一定會減刑嗎
1、自首后不一定會被減刑,視情況而定。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
2、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后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后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3、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的認定依據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5、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生,或者雖然知道犯罪發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以及雖有個別線索或證據使司法機關對某人產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此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6、從訴訟的角度講,這里的“還未掌握”實際上是指“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司法機關掌握案件的線索和證據能否確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斷罪行被掌握與否的重要標準。
7、“還未掌握”與“已經掌握”界限不清時,應當疑罪從輕,即認定為“還未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