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積極退贓自首減刑多少

導讀: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一、嫌疑人積極退贓自首減刑多少
1、自首減40%以下,犯罪較輕的減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一般立功減20%,重大立功減20%-50%,主動退贓減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的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8條對退贓的減刑有明確的規定:
3、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5、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