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全部由公安機關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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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中比較多的,刑事強拆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不同刑事強制措施,適用條件是不一樣的,那么刑事強制措施是不是全部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大律網金牌律師顧問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強制措施全部由公安機關執行嗎
刑事措施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如果逮捕嫌疑人的,需要經檢察院批準,批準后,公安機關將嫌疑人移送到看守所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特點是什么
(一)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二)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三)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采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四)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五)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六)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著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