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誤認為被害人死亡將其掩埋如何定性

導讀: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將被害人傅某撞傷后不但不送醫院搶救,反而不顧被害人死活,在沒有確定被害人傅某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將被害人傅某活埋致死,應定故意殺人罪。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連續實施了兩個行為,一是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二是誤認為被害人傅某已死亡,將其活埋致死。應定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那么肇事司機誤認為被害人死亡將其掩埋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將被害人傅某撞傷后不但不送醫院搶救,反而不顧被害人死活,在沒有確定被害人傅某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將被害人傅某活埋致死,應定故意殺人罪。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連續實施了兩個行為,一是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二是誤認為被害人傅某已死亡,將其活埋致死。應定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關于肇事司機誤認為被害人死亡將其掩埋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2年8月16日凌晨5時許,某單位司機劉某駕駛一輛桑塔那轎車行駛在某縣公路時,因駕駛車速過快,加之注意力不集中,將同向行駛騎摩托車的菜販傅某連人帶車撞倒。劉某見傅倒在地未動彈,認為傅被撞死,遂將傅拖至公路西側60米處田間挖坑掩埋,然后將傅的遺留物拋入公路兩側草叢和水溝中湮滅,逃離現場。被害人傅某經法醫鑒定,支氣管均有大量泥沙,胃里有水,并有泥沙,系生前入水窒息而亡(溺死)。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將被害人傅某撞傷后不但不送醫院搶救,反而不顧被害人死活,在沒有確定被害人傅某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將被害人傅某活埋致死,應定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疏忽大意釀成交通事故,不但不救死扶傷,反擊掩尸滅跡后逃逸,符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法定情節,應定交通肇事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劉某連續實施了兩個行為,一是違章駕駛,交通肇事;二是誤認為被害人傅某已死亡,將其活埋致死。應定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其理由是:(一)劉某實施了兩個行為。第一,劉某疲勞開車,高速行駛,將同向騎摩托車行駛的傅某連人帶車撞倒、致人損傷,昏迷若死;第二,劉某誤認為傅某已被汽車撞死,為逃避偵查,毀證滅跡,又實施了挖坑將被害人掩埋致死的行為。由于劉某連續實施兩個行為,造成了傅某由傷致死的結果發生,這兩個行為不存在吸收關系。(二)劉某侵犯了兩個客體。劉某的交通肇事行為將傅某撞傷,侵犯了傅某身體的健康權;而后的挖坑埋人毀滅證據行為致使被撞傷的傅某死亡,侵犯的客體是傅某的生命權。前者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特定人的生命權。(三)劉某在本案中有兩個過失。依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類。劉某疲勞開車,高速行車,撞傷傅某的行為應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因為劉某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劉某將傅某撞傷,造成昏迷,誤認為傅某已經死亡,為毀滅證據,挖坑將傅某掩埋后逃逸,直接導致傅某窒息死亡,則屬于疏忽大意過失。劉某作為司機,交通肇事將人撞傷,致其昏迷,被害人是否死亡還處于不確定狀態,劉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傅某死亡的結果。如果將一個被撞死者尸體掩埋就不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只能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之一,而誤認為死了將其掩埋就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綜上所述,劉某的兩個過失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客體,并且主觀方面不同,具備了兩個不同的犯罪構成,因此,劉某的行為應定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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