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后并未離開現場被害人死亡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被害人劉某因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本案中,王某在交通肇事后,盡管并未逃跑,但并未履行及時救助傷者的義務,因此其行為仍然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對其應當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之所以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加重刑罰,其用意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更為重要的是要求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那么交通肇事罪中后并未離開現場被害人死亡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害人劉某因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本案中,王某在交通肇事后,盡管并未逃跑,但并未履行及時救助傷者的義務,因此其行為仍然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對其應當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之所以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加重刑罰,其用意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更為重要的是要求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關于交通肇事罪中后并未離開現場被害人死亡責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罪中后并未離開現場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酒后駕車而與行人劉某相撞,致使劉某重傷。王某下車查看情況后,既不報警,也不將傷者送醫院搶救,而是在案發地坐等交警前來處理。后路人經過,發現車禍而打110報警,交警這才趕到,但此時據案發時已有近兩個小時。被害人劉某因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二、被害人死亡責任如何認定
本文認為,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加重處罰,其用意是在督促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而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不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點在于及時救助傷者,而不僅僅是要求行為人停留在案發地不逃跑。本案中,王某在交通肇事后,盡管并未逃跑,但并未履行及時救助傷者的義務,因此其行為仍然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對其應當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的爭議焦點: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雖然并未逃跑,但拒不履行及時救助傷者的義務,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因為行為人未履行及時救助義務而致使傷者死亡,是否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釋》認為,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而對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釋》認為,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刑法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其用意到底是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還是督促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抑或兩者皆有之?刑法之所以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加重刑罰,其用意不僅僅是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更為重要的是要求肇事者及時救助傷者。因此,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只要有逃離現場(作為)或者拒絕履行救助義務(不作為)行為之一的,均應當被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被害人系由于肇事者不履行救助義務而死亡的,就應當被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從立法保護的本意來看,法律不僅注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更注重救助傷者的生命。當發生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作為肇事者,應當及時救助傷者,盡可能減少社會損失。因此,當肇事者置傷者于不顧而逃跑時,他首先違反的是及時救助傷者的作為義務,其次才是接受法律追究的義務。就兩種義務的重要性而言,顯然是前者大于后者。
(二)從社會關注的焦點來看,也不應將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責任放在首位。眾所周知,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的社會問題。該問題一出現,立即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而社會關注的焦點恰恰是肇事者不救助傷者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問題。
(三)從刑罰的合理性角度來看,如果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目的限定在逃避法律追究上,將會形成兩種極不合理的現象:一是交通肇事后行為人既不逃跑也不救助傷者,致使傷者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因其沒有“逃逸”,就不能加重處罰;二是交通肇事后行為人將傷者送往醫院搶救之后再行逃跑,或者拿出經費委托他人救助傷者而自己逃跑。此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逃逸”,但他救助了傷者,其交通肇事的社會危害性已明顯降低,但因其逃避了法律追究,仍然要加重處罰。顯而易見,這兩種情形都是不合理的。結合本案來看,王某因酒后駕車而將劉某撞成重傷后,盡管并未逃離現場,但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既不報警,也不履行救助傷者的義務,而僅僅是在案發地坐等交警前來處理,最終導致劉某因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因此,王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對其應當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