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撞死人后保險公司的責任

導讀: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險公司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柳某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經交警認定,柳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柳某與受害人父母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等共計175000元。那么醉酒駕車撞死人后保險公司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險公司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柳某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經交警認定,柳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柳某與受害人父母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等共計175000元。關于醉酒駕車撞死人后保險公司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險公司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柳某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2007年8月26日,柳某駕車由南往北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南廊路北辛屯村南時,將行人及其停放的人力三輪車撞出,又與東側路樹相撞后側翻,造成柳某受傷,一名行人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經交警認定,柳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柳某與受害人父母簽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費、喪葬費等共計175000元。柳某在賠付后,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金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