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和前科是否重復計算

導讀:
很多人犯罪都是一時的沖動或者一時糊涂犯下錯誤,但是在犯罪之后竟然沒有悔改嗎,一而再再而三的進行犯罪行為,構成了累犯。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累犯和前科是否重復計算?
一、累犯和前科是否重復計算
前科并不必然構成累犯,但是如果是累犯的,是需要從重處罰的。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對累犯的處罰,我國法律規定,累犯應當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對累犯裁量刑罰,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時,需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累犯必須根據一定的標準從重處罰。即無論具備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還是具備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不是“可以”從重處罰。
3、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對累犯不得假釋。
二、刑法數罪并罰的適用原則
(一)吸收原則。即對數罪采取重刑吸收輕刑的處罰原則,在對各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采用這一原則,對某些刑種,如死刑、無期徒刑是適宜的,且適用頗為便利,但若普遍適用于其他刑種(如有期自由刑、財產刑等),則弊端明顯,因為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罪輕罰之嫌,致使在犯數罪和犯一重罪承擔相同刑事責任的條件下,無疑等于鼓勵犯罪人或潛在犯罪人實施一重罪后,去實施更多同等或較輕的罪。所以,當今單純采用吸收原則的國家較少。
(二)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并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后數刑絕對相加,各罪刑罰相加的總和即為應執行的刑罰。這一原則來源于“一罪一罰”、“贖罪數罰”、“每罪必罰”的思想。其形似公允且持之有故,但實際弊端甚多。
如對有期自由刑而言,采用絕對相加的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期限,往往超過犯罪人的生命極限,與無期徒刑的效果并無二致,已喪失有期徒刑的意義,再如,數罪中若有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著,則受刑種性質的限制,根本無法采用絕對相加的并科原則予以執行;并且,逐一執行所判數個無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極端荒誕之舉.所以,并科原則作為單純適用的數罪并罰原則,實際上既難以執行,且無必要,亦過于嚴酷,有悖于當代刑罰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故目前單純采用并科原則的國家較少。
(三)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相加原則,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罰,作為應執行的刑罰。或者是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數刑相加的總和刑期一下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法律同時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最高不得超過的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