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關系交通損害的賠償主體

導讀:
借用關系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主體:一、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則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造成這種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例如沒有某一地方戶籍的人不能擁有當地號牌的機動車,所以只好借用當地人的名稱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那么借用關系交通損害的賠償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用關系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主體:一、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則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造成這種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例如沒有某一地方戶籍的人不能擁有當地號牌的機動車,所以只好借用當地人的名稱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關于借用關系交通損害的賠償主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用關系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賠償主體:
一、實際擁有機動車所有權的人借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稱,在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時把此人登記為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車主,則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造成這種情形存在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例如沒有某一地方戶籍的人不能擁有當地號牌的機動車,所以只好借用當地人的名稱進行機動車注冊登記。盡管此時作為名義所有人無法直接管理支配該機動車,也根本未享有該機動車任何使用利益,但完全有權力自主作出是否準予借用自己名稱的選擇,而且也有義務對該機動車的使用予以管理,因此,若該機動車發生損害賠償事故且負有責任時,名義的所有人和實際的所有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即共同為被告。
二、無償地借用他人的車輛為自己使用的情況,按照《辦法》第31條規定,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借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雇的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時是職務行為的,由借用人所在單位和車輛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責任,非職務行為的,由司機與借用或車輛所有權人共同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借用人是個人的,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和車輛所有權人共同作為被告。
三、基于商業經營并收取一定費用的商業借用行為,例如通常所說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機動車所有人作為負有對掛靠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
首先,不論出借人收取了多少“管理費用”或者“掛靠費用”,也不論他所收取的費用數額與承擔責任之間的比例是如何的小,作為一種商業經營行為,他應當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險,那么也就必須承擔這種經營風險,并且事實上任何經營都是有風險的。
其次,從表面上來看出借的只是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實際上出借的是經營資格,因為有些地方不允許公民個人從事某些類別的經營活動,所以必須掛靠到一家有經營資格的企業才能從事此項經營活動,或者是有些經營者考慮到節省各項費用等原因,而把機動車掛靠到一家企業,達到減少個人支出各項稅費的目的。
第三,出借人盡管只是收取了很少的管理費用,但也不能說沒有一點利益。因此,機動車所有人作為負有對掛靠機動車輛進行管理的人以及部分利益的享有人,是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即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