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強制險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導讀:
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存在的問題交強險誕生于上個世紀20年代的美國,目前國際上現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是不以贏利為目的,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辦手續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同時政府還減免交強險的營業稅。該種經營模式下,在厘定交強險費率時,通常會考慮預定利潤率因子,同時由于各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不同,交強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不同公司間的費率差距已經在不斷拉大。那么第三者強制險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存在的問題交強險誕生于上個世紀20年代的美國,目前國際上現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是不以贏利為目的,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辦手續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同時政府還減免交強險的營業稅。該種經營模式下,在厘定交強險費率時,通常會考慮預定利潤率因子,同時由于各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不同,交強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不同公司間的費率差距已經在不斷拉大。那么第三者強制險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關于第三者強制險中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誕生于上個世紀20年代的美國,目前國際上現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是不以贏利為目的,采取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代辦的方式。這在我國臺灣地區被稱為“公督民辦”制。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辦手續費,不承擔經營風險,同時政府還減免交強險的營業稅。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收取的純保費和支付的賠款均全額轉入政府特別設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將保費和賠款分攤給各保險公司,以實現各保險公司間的風險及收支的均衡。目前實行這種經營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二是商業化運作模式,由保險公司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該種經營模式下,在厘定交強險費率時,通常會考慮預定利潤率因子,同時由于各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不同,交強險的費率在各公司之間會有所不同,在一些國家,不同公司間的費率差距已經在不斷拉大。目前實行該種經營模式的國家和地區有德國、美國、韓國、中國香港等。
但是,我國剛剛推行的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卻是上述兩種模式的另外一種組合。該組合一方面要求交強險體現社會效益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給與任何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又要實行商業化運作,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但在費率的制定和審批環節上都遵循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即費率的厘定不考慮預定利潤率。
我國交強險經營模式的兩個特點在邏輯上很容易讓人產生下列疑問:
一是既然交強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那就不應該是商業化運作,什么叫商業化?商業化就是要以盈利為目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如果純粹以社會效益為目的,何談商業化運作呢?
二是政策明確表明,不盈不虧原則只體現在費率制定和審批環節,保險公司有可能通過加強管理、節約成本實現微利,但是如果一個產品在其定價環節就只考慮成本,不考慮利潤,那么在實際的經營中即使加強管理,又能有多少利潤可以獲取。
三是盡管交強險與商業三者責任險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交強險的出現的確擠占了部分商業車險的保險空間,尤其是原有一些單保商業三者險的客戶也將轉而單保交強險,而完全脫保商業車險,而且,交強險在擠占商業性車險保費空間的同時,也擠占了商業性車險的利潤空間,那么,因交強險的出現給保險公司造成的利潤損失將由誰來承擔?交強險的社會效益固然重要,然而如果僅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這部分社會責任,是否有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