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性強制保險的界定

導讀:
商業性強制保險的類型十分有限,其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各國現有的商業性強制保險多屬于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雇主責任強制保險、油污損害責任強制保險、核損害責任強制保險等,是各國比較常見的幾種商業性強制保險,強制第一人保險十分罕見。而商業性強制保險法律關系并不是依據法律規定自動產生,恰恰相反,該種法律關系的發生需要當事人主動締結保險合同,并以保險合同來最終確定保險人、投保的費率、賠償的保險金等主要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規制。那么商業性強制保險的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性強制保險的類型十分有限,其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各國現有的商業性強制保險多屬于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雇主責任強制保險、油污損害責任強制保險、核損害責任強制保險等,是各國比較常見的幾種商業性強制保險,強制第一人保險十分罕見。而商業性強制保險法律關系并不是依據法律規定自動產生,恰恰相反,該種法律關系的發生需要當事人主動締結保險合同,并以保險合同來最終確定保險人、投保的費率、賠償的保險金等主要權利義務關系;法律規制。關于商業性強制保險的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性強制保險發軔于20世紀初,是晚近出現的新型保險。商業性強制保險的類型十分有限,其范圍受到嚴格的限制。各國現有的商業性強制保險多屬于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雇主責任強制保險、油污損害責任強制保險、核損害責任強制保險等,是各國比較常見的幾種商業性強制保險,強制第一人保險(firstpartyinsurance)十分罕見。以英國為例,其商業性強制保險最為重要的是雇主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此外還有危險野生動物責任強制保險、騎馬者責任強制保險、律師責任強制保險等
在現階段,我國商業性強制保險的品種主要有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1951年《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強制再保險(1995年《保險法》)、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1995年《民用航空法》)、建筑施工企業職工意外傷害強制保險(1997年《建筑法》)、住房貸款強制保險(1998年《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強制保險(2001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承運人責任強制保險(2004年《道路運輸條例》)、醫療責任強制保險(2004年《關于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特殊普通合伙職業強制保險(2006年《合伙企業法》)等等。
在保險理論和實務中,商業性強制保險往往與社會保險相混淆,因此宜對這一對概念加以比較。商業性強制保險與社會保險具有某些共同點,如二者都有一定的強制性,都是為了施行一定的社會政策等,但二者存在質的區別:(1)保險人。社會保險由政府舉辦,是一種國家行為,而商業性強制保險由保險企業經營,是一種商業行為;(2)保險的成商業性強制保險初論立。社會保險主要著眼于對低收入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具有一定的福利性。為了節省保險金的支出,不少國家并不強制高收入者參加社會保險。例如,在日本和德國,雖然推行了全民醫療保險,但對高過一定工資水平的國民鼓勵自愿投保,而不強制參保[2]。可見,社會保險不一定就是強制保險。而就商業性強制保險而言,則無一例外地均屬于強制保險;(3)經營目標。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保險企業經營商業性強制保險依然是以營利為目的;(4)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并承擔最終責任,而商業性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國家對此不提供財政支持;(5)法律關系的屬性。就社會保險而言,已脫離了合同的范疇,所有權利義務關系均由法律直接規定,完全是通過國家的力量籌措和再分配資金。而商業性強制保險法律關系并不是依據法律規定自動產生,恰恰相反,該種法律關系的發生需要當事人主動締結保險合同,并以保險合同來最終確定保險人、投保的費率、賠償的保險金等主要權利義務關系;(6)法律規制。社會保險由社會保障法規定,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商業性強制保險由保險法調整,屬于民商法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