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

導讀:
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那么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所以同居不等于重婚。
重婚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對重婚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其區別很明顯,(一)重婚是觸犯刑律的行為而后者僅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二)構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三)主觀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結婚、以組成一個家庭為目的后者是以滿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種需求同居者與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關系(四)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同居一般是不算重婚的。重婚是指一個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在沒有解除前一段合法婚姻關系,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而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夫妻一方重婚時,無過錯方可以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區別如下:
1、非法同居側重于同居關系,而重婚罪側重于是否以夫妻名義生活;
2、非法同居一般涉及民事糾紛,而重婚罪一般涉及刑事犯罪;
3、非法同居與重婚罪的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