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界定過錯方

導讀:
離婚怎樣界定過錯方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是指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等,存在這些行為的一方就是過錯方。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那么離婚如何界定過錯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怎樣界定過錯方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是指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等,存在這些行為的一方就是過錯方。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關于離婚如何界定過錯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怎樣界定過錯方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是指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等,存在這些行為的一方就是過錯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