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扣掛靠車釀交通事故 公司被判承擔停運損失

導讀:
近日,奉節縣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稱,事故車的殘值歸運輸公司所有,但運輸公司應賠償實際車主李某6.6萬元的購車價款以及2.1萬元的停運損失。強扣掛靠車出事故2007年12月12日,奉節人李某購買了一輛核載1.49噸的貨車,其銷售發票價款為6.6萬元。同時,由于李某的貨車未繳相關費用,故不能上路行駛,因此公司認為他們不應當承擔相關的停運損失。那么強扣掛靠車釀交通事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奉節縣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稱,事故車的殘值歸運輸公司所有,但運輸公司應賠償實際車主李某6.6萬元的購車價款以及2.1萬元的停運損失。強扣掛靠車出事故2007年12月12日,奉節人李某購買了一輛核載1.49噸的貨車,其銷售發票價款為6.6萬元。同時,由于李某的貨車未繳相關費用,故不能上路行駛,因此公司認為他們不應當承擔相關的停運損失。關于強扣掛靠車釀交通事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拖欠規費為由,運輸公司派員將一輛掛靠在該公司的貨車強行開回公司。但是在駕車行駛在路上的過程之中,被扣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了車輛在事故中嚴重搜孫。近日,奉節縣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稱,事故車的殘值歸運輸公司所有,但運輸公司應賠償實際車主李某6.6萬元的購車價款以及2.1萬元的停運損失。
強扣掛靠車出事故
2007年12月12日,奉節人李某購買了一輛核載1.49噸的貨車,其銷售發票價款為6.6萬元。同年12月24日,李某與重慶一家運輸公司簽訂汽車營運服務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為:李某將該車掛靠于運輸公司經營,期限為車輛報廢為止;運輸公司協助李某辦理車輛商戶以及年審,保證車輛證件齊全;李某擁有該車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運輸公司只是該車登記車主,李某每月向運輸公司繳納規費450元(含由運輸公司代收繳的養路費、運營費和手續費);車輛由運輸公司統一投保等。
此后,李某一直在云陽、奉節等地從事貨物運輸,其也按約定向運輸公司交納了規費。
2008年12月19日9時許,運輸公司以李某車輛拖欠養路費、運管費及保險費為由,安排員工袁某等人將李某的車輛扣留,并開往運輸公司。但車行至奉節縣羊市場鎮路段時,因袁某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撞向公路邊冉某的房屋,后該車后退又將停放在路邊的兩輛摩托車撞倒。
公司拒賠停運損失
同年12月31日,奉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是,當事人袁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當事人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事發后,當地派出所也曾介入調解此事,但因雙方分歧太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李某將運輸公司以及袁某起訴至奉節縣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以及每天500元的停運損失。訴訟中,運輸公司也認可袁某的行為屬公司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公司愿意承擔袁某本應承擔的責任。為此,李某撤回對袁某的起訴。
但被告運輸公司辯稱,李某的車輛保險費、年審費在2008年12月18日到期,且李某未續繳,故公司才選擇扣車的。對于李某的車輛受損損失,公司認為應當申請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后,方能賠償。同時,由于李某的貨車未繳相關費用,故不能上路行駛,因此公司認為他們不應當承擔相關的停運損失。當然,最后公司也表示,如果雙方愿意調解,他們可以酌情考慮賠償李某四五萬元的損失。
判決公司承擔全責
運輸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停運損失,成為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而奉節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運輸公司并未舉示李某拖欠相關費用的證據。因此,運輸公司強行扣車造成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不讓被告方拖走車輛,致使原告的受損貨車無法修復而停運,其損失客觀存在,被告抗辯該車不準上路,無證據證明,即被告有過錯責任。因此,原告李某主張的停運損失,被告運輸公司承擔賠償。
至于具體金額,因原告提供的證據不充分,且司法鑒定部門不能作出鑒定意見,因此法院只能根據現有證據和運輸行業的實際情況,酌定李某車輛的停運損失為每月3000元。其停運時間,法院確認為7個月,即從事發之后至司法鑒定機構對該車的殘值進行評估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