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承擔

導讀:
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車輛停第一百二十四條 無名合同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是指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如果被損車輛正用于第七十一條 債務的提前履行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由于車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的告示義務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輛的停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人一般不會賠償間接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那么停運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公司不予賠付車輛停第一百二十四條 無名合同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是指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如果被損車輛正用于第七十一條 債務的提前履行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由于車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的告示義務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輛的停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保險人一般不會賠償間接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保險第二百五十一條 定義法》第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