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與評估費保險公司應承擔嗎

導讀:
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范圍內的交通事故,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胡先生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用767元,不超過保險金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那么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與評估費保險公司應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范圍內的交通事故,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胡先生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用767元,不超過保險金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關于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與評估費保險公司應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產生施救費與評估費保險公司要不要承擔
一、交通事故的施救費與評估費
胡先生駕駛蘇-EDxxxx號小型轎車向左變道,致蘇-EDxxxx號車左后部與馮先生駕駛的豫P4xxxx(黑BBxxx掛)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右前部相刮后失控撞上道路右側護欄,造成馮先生、豫P4xxxx(黑BBxxx掛)號車上兩乘坐人受傷及兩車和道路設施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胡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馮先生和兩乘坐人無責任。因本起事故造成蘇-EDxxxx號小型轎車損壞,2012年5月29日,胡先生申請全椒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百友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所對該車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結論車損為38477元,胡先生支付了評估費2200元。還支付了施救費767元。
二、保險公司應承擔嗎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確定的車損額是否有效以及施救費、損失評估費保險公司該不該承擔。
本案中,****常熟市支公司簽發給胡先生的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保險單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范圍內的交通事故,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保險人在事故中造成自身車輛損失38477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故被告應車輛損失險保險內賠償原告胡先生損失38477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本案中胡先生為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評估費用2200元,也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因此,本案中胡先生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用767元,不超過保險金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自身車輛損失、施救費和損失評估費合計為38477元+2200元+767=4144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常熟市支公司應承擔原告自身車輛損失、施救費和損失評估費三項費用。****常熟市支公司辯稱扣除對方車輛無責任交強險賠付200元,胡先生當庭同意從賠付款中扣除,法院予以采納。因****常熟市支公司未及時履行保險合同,案件受理費應由****常熟市支公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