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有哪些

導讀: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但有時遺囑立的不規范、或者遺囑內容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甚或遺囑難以執行導致遺囑無效,卻容易在繼承人之間產生矛盾,立遺囑人往往希望通過遺囑對身后事的處分來避免繼承人因財產發生糾紛,導致家庭不睦,沒有前兩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一、喪失繼承權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哪些情形下遺囑無效?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往往希望通過遺囑對身后事的處分來避免繼承人因財產發生糾紛,導致家庭不睦。但有時遺囑立的不規范、或者遺囑內容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甚或遺囑難以執行導致遺囑無效,卻容易在繼承人之間產生矛盾。
1、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
2、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3、老年癡呆被自立遺囑。
三、如何實現繼承?
遺產的繼承方式: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有撫養贈與協議的按照撫養贈與協議進行;沒有前兩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比例應當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