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的法律意義有哪些

導讀:
趙某駕駛小轎車車速較快,且在與前方同一車道行駛的黃某駕駛的摩托車相距1米時,沒有采取制動措施,以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行為上存在過失,屬于危險駕車行為,該行為足以令坐在摩托車后座的王某產生恐慌,因害怕受到傷害而跳車逃生導致其撞上護欄而受傷,趙某駕駛小轎車車速太快,超過安全規定,且未與前方同一車道行駛的黃某駕駛的摩托車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且兩車臨近時沒有采取制動措施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在與黃某駕駛的摩托車同車道行使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意義有哪些?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案例說明:
1、交通事故案情
2011年10月6日10時,王某搭乘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沿某市平安大街在第一車道(超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王某乘車時沒有配戴頭盔、側身橫坐在摩托車后座的左側。趙某駕駛小轎車在其后行駛。當趙某駕駛的小轎車即將趕上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時,因其車速較快,王某因害怕,自行向摩托車左側(臉朝方向)跳下摩托車,致使頭部撞到路邊護欄受傷。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在與黃某駕駛的摩托車同車道行使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趙某駕駛小轎車車速太快,超過安全規定,且未與前方同一車道行駛的黃某駕駛的摩托車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且兩車臨近時沒有采取制動措施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趙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要求承保了趙某的小轎車機動車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注:趙某同時在該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車險)。
2、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在責任承擔上,三方均存在過錯。
趙某存在的過錯責任如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的規定: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趙某駕駛小轎車車速較快,且在與前方同一車道行駛的黃某駕駛的摩托車相距1米時,沒有采取制動措施,以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行為上存在過失,屬于危險駕車行為,該行為足以令坐在摩托車后座的王某產生恐慌,因害怕受到傷害而跳車逃生導致其撞上護欄而受傷。雖然趙某與黃某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故意,趙某駕駛的小轎車與黃某駕駛的摩托車并沒有發生直接的碰撞,但趙某危險駕車的行為間接引發了王某因害怕而跳車,其是造成王某受傷的一個誘發原因和條件,與黃某的侵權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黃某存在的過錯責任如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的規定: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第77條第(五)項的規定: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的規定: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本案中,黃某駕駛摩托車存在以下過錯:一是在未左轉彎前便在第一車道(超車道)上行駛,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二是搭載乘客沒有要求其正向騎坐,而是側坐;三是未按規定配戴安全頭盔,在未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使王某能從左側跳車,致使其受傷,黃某已對王某構成了直接侵權。對王某的受傷,黃某在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上應占主要方面,應承擔主要責任。
王某存在的過錯責任如下:王某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按上述規定乘坐二輪摩托車,且能意識到行駛過程中跳車會造成的嚴重危險后果,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因其是受外因的影響,跳車是在遇到危險、恐慌的情況下發生的,故自身的過錯程度相比之下較小。
3、結果
法院在綜合各方的過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的情況下,認定黃某對事故承擔60%的主要責任,趙某承擔30%的次要責任,王某自擔10%的責任。據此判令相關各方按此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并在征得保險公司和趙某同意的情況下,在趙某承保的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內,根據其在此案中所負的責任比例,將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給趙某的賠款直接支付給了受害人李某,此案得到了圓滿解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寫作方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制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xx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xx市xx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后,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于19xx年x月x日x時x分發生在xx(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二)認定內容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應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么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后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后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并注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并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于xxxx年x月x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后15日內向xx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后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