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導讀:
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有哪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房產繼承過戶需要的材料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一、房產繼承過戶需要哪些材料,因此,公民死亡時,不屬于公民個人的財產以及非法所得等都不屬于公民的遺產。
一、房產繼承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房產繼承過戶需要的材料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戶口本或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房產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減免審批表等。
二、房產繼承如何分配?
房產繼承分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律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權被侵害有時效嗎
繼承權被侵害之后是有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因此,公民死亡時,不屬于公民個人的財產以及非法所得等都不屬于公民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