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導讀: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雙方應明確約定,租賃房屋所包括的相關配套設備,建議承租方應檢查配套設施是否可以使用,并在雙方交接時進行清點,(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房屋,應支付給出租方超過租賃期限使用的租金。
一、租房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租房產生糾紛可以和解、調解、協商解決,都不行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租房合同糾紛可以起訴嗎
按實際情況,租房合同屬于合同糾紛,當事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按請求作出相關的判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房屋租賃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盡可能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爭議,對于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所以合同的簽訂一定要注意相關事項。
(一)、租賃合同之出租人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房屋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等。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產權證明等相關證件;如果承租方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房屋,應支付給出租方超過租賃期限使用的租金。
(三)、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實行按月支付制。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于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調整,如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漲租金。
(四)、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
在房屋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于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五)、租賃合同之配套設施條款
在合同中,對房屋租賃是否包括房屋內的現有配套設備如沙發、家具等進行明確約定。雙方應明確約定,租賃房屋所包括的相關配套設備,建議承租方應檢查配套設施是否可以使用,并在雙方交接時進行清點。
(六)、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承租房屋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租賃合同之裝修條款
1、明確約定裝修條款,經過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合同約定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但是裝修不得改變房屋原來的結構。
2、明確約定租賃期滿時裝修附加部分的歸屬,在合同終止時,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恢復原狀或保留返還時的現狀,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歸出租方,但給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給予出租方一定補償。
(八)、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及配套設施,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內的各項配套設施,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九)、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房屋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并負責房屋的安全防范及維護,以保障承租方能正常使用房屋。
(十)、其他事項
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租賃合同登記備案、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并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