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超期違約金的規定

導讀: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在審理中,應明確以下一些問題:1、違約責任的構成及歸則原則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后,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一、施工合同超期違約金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此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違約金的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增加。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二、施工合同超期如何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局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
合同的違約有損于合同的嚴肅性,不利于保證交易安全,有損于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國際市場,不利于對外交流與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力度。在審理中,應明確以下一些問題:
1、違約責任的構成及歸則原則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后,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系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2、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復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