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屬于什么責任

導讀:
合同違約是什么意思: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一、合同違約責任屬于什么責任?
合同違約,違約方需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交付了定金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了違約金的還需要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金責任。
合同違約是什么意思: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二、《民典法》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企業單方解除
企業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