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_我國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包括什么

導讀: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么形式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下列形式:支付逾期利息;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當事人如果依法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其約定來確定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
一、我國借款合同中違約責任包括什么
1、違約金是可以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約定,當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于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并無禁止性規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一般借款合同違約金怎么寫
借款合同違約金的寫法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么形式
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下列形式:支付逾期利息;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當事人如果依法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的,按其約定來確定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支付違約金或者支付罰息。
支付違約金是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借款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這是對違約人的違約行為的經濟制裁帶有懲罰性。
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形式。
所謂法定違約金是指違約金的數額、幅度、范圍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規加以規定。如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當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權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人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因貸款人的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借款合同條例所規定的罰息的計算相同。這里的“罰息”就屬于法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法規未作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法定違約金還是約定違約金只要當事人一方在客觀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違約事實就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貸款人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貸款人為了執行國家賦予的信貸監督職能對借款人違約必須采取信貸制裁措施貸款人有權限期收回貸款并在一定時期內停止發放新貸款。這也是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具體地說在下列情況下貸款人對違約人可以采取這種措施,
(1)借款人由于繼續收購銷售小、儲存大和邊處理、邊積壓商品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2)借款人對質次價高、殘損變質商品不積極處理從而導致貸款本息不能及時償還的
(3)借款人擅自動用自有資金向外單位投資的
(4)借款人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或用于財政性開支或者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用于職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借款合同違約金應怎么確定?
銀行借款合同一般是由銀行一方依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作的格式合同少有違約金條款的約定。
在審判實踐中違約金條款多見于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的約定違約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幾倍。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事人提出調整請求法院不能主動調整違約金。至于借款合同中違約金的調整是否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整?有的法官認為借款合同是特殊合同國家規定的利率是強制性規定特別是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法院也應依職權進行調整。否則會為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變相放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從上述分析看罰息區別于違約金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罰息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現行法律規定超過部分無效。
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作為當事人救濟的一種方式法院仍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宜依職權進行干預。當然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承擔高額違約金的借款人行使釋明權由其對自身利益進行判斷后決定是否提出違約金的調整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