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筆誤認定無效合同嗎

導讀:
筆誤屬于因重大誤解的情形,可以雙方協商變更合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起訴合同違約訴訟費是要看合同標的是多少。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合同欺詐如何認定合同欺詐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的構成要件有五點:①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④相對人在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行為人訂立、履行合同。①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隱蔽性,使合同欺詐行為人處于優勢、強勢,使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
一、合同筆誤認定無效合同嗎?
不是無效合同。筆誤屬于因重大誤解的情形,可以雙方協商變更合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到法院起訴合同違約的訴訟費是多少?
起訴合同違約訴訟費是要看合同標的是多少。如果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的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等等。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等。
合同欺詐如何認定
合同欺詐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的構成要件有五點:①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反映在行為人要約或承諾過程中。要約邀請中的故意,不屬于合同欺詐行為。②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即要約或承諾表示的意思是虛假的信息,且在合同履行中未就虛假信息予以更正。③相對人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的認識。④相對人在因受欺詐而對要約或承諾的條件產生錯誤認識的基礎上與行為人訂立、履行合同。⑤行為人因欺詐成就合同獲取了非法的、不正當的或若不實施欺詐不可實現的利益。
(一)隱蔽性。合同欺詐行為人的欺詐行為,相對于如標的、價格、標準、功能、合同主體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對人則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實信息的隱蔽性,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詐行為人處于優勢、強勢,合同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直到欺詐行為敗露。這種對信息掌握的不平等導致的地位不平等,并不是因為相對人認識能力的局限,而是因為行為人的扼意而為。
(二)干憂性。合同欺詐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把要約或承諾的錯誤條件反映到相對人大腦中,使相對人在規避合同風險和實現預期利益的決策中作出與自己本來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決策-錯誤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為人的干擾而成為“意思他治”。
(三)破壞性。①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隱蔽性,使合同欺詐行為人處于優勢、強勢,使相對人處于劣勢、弱勢。②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任何當事人從事交易活動,都要遵循等價交易法則,不得爾虞我詐,強取豪奪”;③破壞了交易的自愿性。“通過欺詐等方式使對方作出與其真實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④破壞了社會信用。欺詐行為敗露后,人們對“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將時時處于懷疑、恐懼之中。
(四)非法性。“欺詐行為都危害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屬于應受禁止的非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