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分立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一、合同分立的條件,是什么意思?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二、合同解除及合同終止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解除和終止合同的區別是依據不同,合同解除的依據是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合同終止的依據合法定或者是事先約定的情況;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包含合同解除的情形,范圍更廣。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簽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
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隨意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