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租賃合同房主賣了怎么辦

導讀:
關于房子有租賃合同房主賣了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房子有租賃合同房主賣了怎么辦?
租賃期間房屋已賣怎么辦,具體如下:
1、房東在租賃期間把房子賣掉,不影響租賃合同繼續履行。
2、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出租人不告知承租人出賣租賃房屋,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原出租人負責賠償。
其實,房主租賃期間賣房的,租賃合同不受影響,承租人仍然有權繼續租賃房屋,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這也就是法律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出租房合同怎樣才算有效?
在簽訂房屋合同時,首先要注意合同主體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合同主體,也就是簽訂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中有一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話,租房合同無效。
反之,有效。接著要注意房屋是否被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如果房屋沒有被法律禁止出租,就可以依法出租。然后要注意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承租人要對合同中列出的違約金和水電費等的滯納金等,是否因過高而有失公平。最后是要注意出租人是否對租賃合同進行過登記備案。
房產糾紛法律法規
二、《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