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金拆借是否合法 什么意思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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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資金拆借是否合法呢?
一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在一些特殊行業中企業的資金拆借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
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臺的關于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確定了在房地產開發領域企業之間拆借的合法性,并認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擔經營風險,并收取固定回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
2、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從《公司法》來看,通篇條文并沒有直接規定企業拆借行為的合法性,但是從董監高的忠實義務可以看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章程規定,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他人應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說央行處出于金融行業監管的需要禁止企業的資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應當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得以法律保護。
二、企業資金拆借什么意思?
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一企業將自己暫時閑置的資金按照一定的價格讓渡給其它企業使用的行為。企業資金拆借作為企業間的一種資金互助形式,是企業解決短期資金急需的一個有效途徑。在同業拆借中,應堅持自主自愿、對等互利、遵守信譽、短期融通的準繩。
資金拆借的準繩
1、同業參與準繩
作爲資金拆借的市場,首先應堅持金融同業參與的準繩,參與資金拆借的主體必需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2、對等互利的準繩
參與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需遵照“對等互利、自主自愿、遵守信譽、短期融通”的準繩。在買賣中,融通單方都必需自愿協調、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運用的準繩
資金拆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因而,商業銀行拆借資金在運用上必需契合暫時性余缺調劑的特征,次要使用于處理短期性的資金急需。關于違犯短期運用準繩,恣意改動資金用處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場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裁和處分。
4、按期出借的準繩
資金拆借單方必需遵守信譽,維護各自的信譽。拆入行必需保證按期出借本息,不得托故拖延占用。拆借資金普通不予展期,一方如有違約行爲,對方可按協議加收罰金和罰息,罰金普通按月3‰計算,罰息多按20%計算。
資金拆借的方式
資金拆借最根本的兩種方式是同城拆借和異地拆借。
1、同城拆借
同城拆借是指同城地方銀行分支機構在掌管要求交流時,應用各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頭寸信息,爲資金不足和充足單方牽線搭橋,協助操持資金調劑的活動。同城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要同票據清算相結合,參與金融市場資金拆借活動的商業銀行,因票據清算發作頭寸缺乏,可由金融市場一致運用會員基金調劑處理。
2、異地拆借
異地拆借是指不在同城的拆借單方展開的資金拆借活動。跨地域的同業拆借采用兩種方式:一是委托金融市場操持;二是由拆借單方自行聯絡操持。凡自行操持的,拆借單方要及時向本地的金融市場報送成交狀況報告單,報告單上要寫是拆出拆入單位、拆借額度、期限、利率、資金用處、拆借余額占存款或資本金的比例等。
刑事辯護法律法規
一、《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六條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拆出資金限于交足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于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