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嗎

導讀: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一)企業的內部資金拆借行為有效的情形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效的情形。在稅收征管方而,稅收征管機關也變相承認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那么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一)企業的內部資金拆借行為有效的情形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效的情形。在稅收征管方而,稅收征管機關也變相承認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關于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來看,限制或禁止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如下規定: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企業借貸問題的答復》(下簡稱《答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于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在答復中,人民銀行還對禁止企業借貸之間借貸的目的作了進一步解釋:“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
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效的情形。盡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應該統一由銀行辦理,但是根據《公司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如果民間借貸或者企業借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實際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兩種非金融機構參與的借貸行為一直被認為是有效的:一是小額貸款組織企業的貸款行為,二是外商投資企業未經批準向境外企業借貸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從金融政策監管的角度講,企業內部的資金拆借行為本身屬于正常的資金往來,其危害性遠小于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法律理應賦予其更大的流動性。
2、依據稅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稅收征管方而,稅收征管機關也變相承認了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根據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結構貸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經批準的集資利潤支出,按小超過金融結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水平范圍內的部分在當期稅前扣除。由此可見,稅法是在承認既定的企業間借貸的基礎上,允許其借款利潤支出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在稅前扣除,并沒有徹底否定企業間借貸。
(二)企業內部資金拆借無效的情形
這種情況主要存在于大型的集團公司內部的違法拆借行為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比如名為買賣債券實際上并未進行債券買賣而只是實為資金拆借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也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從而依據銀行法的相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1、要防止可能出現的債務危機
企業開展資金拆借后,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相應建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經營不當,或使用拆款“救窮”而造成資金的“死滯”,就有可能導致鏈鎖反映,甚至出現債務危機。為此,有關管理部門在開放企業拆借市場時,要明確規定企業間的短期資金調劑范圍,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2、要防止可能出現的金融投機
利用銀行貸款或其它資金進行金融投機,是資本主義經濟活動中的突出現象。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只要有兩種利率存在,也有可能出現低利貸進高利貸出以從中牟利的現象。因此,企業間的拆借活動,首先應在本行業或企業集團內部有組織地進行,重要開展行業或群體內部的資金互助。其次應確定企業拆借利率的最高限。原則上自有資金的調度利率可以比銀行的存貸款利率靈活些,但要控制在最高限內,不能偏離過大。同時,還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對可能發生的投機活動及時制止。
3、要防止可能發生的信用失控
企業開展資金拆借后,有的企業為了本身的利益,會不惜犧牲國家和全局的利益,把短期資金用于長期固定資產投資,從而導致基建膨脹和物資緊張。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有關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企業拆借活動的監督指導,特別是加強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控制,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調節端正企業行為,以防計劃外信貸規模和基建規模失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