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不能對哪些債權行使

導讀:
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時候,在他們的關系中有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關于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受償,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財產權利而危及債權時,得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財產權利的權利,那么,代位權不能對哪些債權行使?
代位權不能對哪些債權行使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能不能轉讓
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為性,必須是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比如:
1、與人格和身份相關的債權不可代為;
2、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不可代為,如基于扶養、贍養、繼承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3、專屬于自然人的債權不可代為,如退休金、養老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代位權行使必須有的條件包括以上列舉的條款,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款,必須滿足以上條款才能進行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訴訟的行使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但只要滿足條件可以直接進行代位權訴訟,不需要得到債務人和第三人的允許。
提起代位權訴訟要具備什么條件
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簡單而言,代位權就是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