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

導讀:
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的第三個兒子雖已死亡,但仍應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肖某腹中的胎兒代位繼承,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根據上述規定,胎兒可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此種情況下,胎兒能否繼承謝某的遺產呢。
◆◆基本案情
謝某是位汽車駕駛員,生育三個兒子,其妻早年去世。2006年5月,謝某第三個兒子車禍死亡,此時,其妻子肖某已懷孕6個月。同年10月,謝某突然發病死亡后,其長子與次子將遺留的11萬元的現金和一棟價值16萬元的樓房進行分割。肖某得知后,遂向兩人提出異議,認為其懷孕胎兒應分得一份遺產。為此,兩位大哥反對,認為弟弟已去世,肖某腹中胎兒不具有繼承權。故肖某訴至法院,要求保護腹中胎兒的合法權益。
遺腹子的繼承權問題,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謝某的第三個兒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繼承問題。肖某的腹中胎兒能否順利出生無法確定,因此無法享有繼承權。胎兒即使順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能享有繼承權。謝某的遺產只能由其長子與次子平分。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的第三個兒子雖已死亡,但仍應獲得遺產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肖某腹中的胎兒代位繼承。
◆◆律師評析
牟之林陳輝(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胎兒依法享有遺產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為了妥善處理繼承中有關胎兒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胎兒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本案中胎兒的父親先于被繼承人謝某去世。此種情況下,胎兒能否繼承謝某的遺產呢?這又涉及到代位繼承問題。對于代位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由此可見,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代位繼承發生的原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二、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三、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四、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根據上述規定,胎兒可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三峽都市報記者向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