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囑制度

導讀:
遺囑是遺囑人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在繼承法上的體現,它與人所追求的自由價值息息相關,立法者應當把此考慮進去,另外,在程序要件上,公證遺囑的訂立在形式上較之其他遺囑形式更為嚴格,再其撤銷時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嚴格要求,這就要花費遺囑人更多的時間、經歷與費用,在有些情況下,由于遺囑人可能病危或其他意外情況下根本來不及到公證機關去辦理公證遺囑的變更登記,而臨終前,體現在公證遺囑上的未必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那么,遺囑人想重新立遺囑的話就會受到公證遺囑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一是不能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繼承是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遺囑繼承遺產的方式。當法定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繼承其遺產時,稱為遺囑繼承。此時,繼承人、遺產的份額、分配方式都來自遺囑的指定,充分尊重了遺囑人自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意志。遺囑繼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繼承,是意思自治原則在繼承法中的體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不斷富足,遺囑作為公民安排自己死后財產歸屬的手段,也越來越多的被適用,遺囑繼承正逐步成為繼承的一種主要工具。目前,我國承認的遺囑形式主要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大于其他遺囑,此點上我國學界認為各遺囑應當具有相同的效力。因為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有可能會導致遺囑人的最終意愿不能夠實現,使得遺囑人通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的能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這不符合遺囑自由的立法原則,也有悖法律的效率價值。遺囑是遺囑人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在繼承法上的體現,它與人所追求的自由價值息息相關,立法者應當把此考慮進去,另外,在程序要件上,公證遺囑的訂立在形式上較之其他遺囑形式更為嚴格,再其撤銷時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嚴格要求,這就要花費遺囑人更多的時間、經歷與費用,在有些情況下,由于遺囑人可能病危或其他意外情況下根本來不及到公證機關去辦理公證遺囑的變更登記,而臨終前,體現在公證遺囑上的未必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那么,遺囑人想重新立遺囑的話就會受到公證遺囑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一是不能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在法的效率價值上來講,反而效率還不及其他形式的遺囑。在遺囑的形式上,隨著現代電子產品的普適化,越來越倡導無紙化辦公等,很多人已經習慣了電腦打字或通過其他類型的電子設備進行文字處理,所以由本人親筆的自書遺囑已經趕不上時代的需要,應該通過立法認可由遺囑人親筆簽名的電子打印遺囑。再者,錄音遺囑,這種方便快捷又能準確體現遺囑人意愿的遺囑形式,我國法律將其規定的極其簡單?,F在科技愈加發達,像Mp4、Mp5、Ipad、以及帶有錄像功能的電子產品已經大眾化了,最方便又簡單好用的就是我們手里拿的智能手機,隨手拿起就可以進行錄音錄像,通過錄像的方式記載遺囑人意愿的方式已經愈加普遍,而現行繼承法僅僅規定了錄音遺囑的方式,考慮到電子產品的普遍化,應當將原有的錄音遺囑進行合理的擴充,將錄音遺囑擴展為錄音錄像遺囑,即將任何可視聽的電子設備所制作的遺囑均可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并且音像遺囑還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證據相呼應。既能使遺囑人方便快捷的制作遺囑,又能適應現代社會影像普及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