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嗎?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怎樣的?

導讀:
我們知道,在進行遺產分配的時候,很多情況都是以立遺囑的形式進行,但是到了危機情況的時候,有的人就會緊急立遺囑,這種方式叫做口頭遺囑,那么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嗎?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怎樣的?跟著大律網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口頭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是怎樣的?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
第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口頭遺囑的有效期是怎樣的?
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繼承法》第25條和第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所以法律規定口頭遺囑有效期應該是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