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

導讀:
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遺囑人沒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遺囑或遺贈協議2.遺囑人處于危機的情況無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遺囑3.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證明這些要件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那么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遺囑人沒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遺囑或遺贈協議2.遺囑人處于危機的情況無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遺囑3.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證明這些要件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關于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證明已故人的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沒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遺囑或遺贈協議
2.遺囑人處于危機的情況無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遺囑
3.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需要證明這些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