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保全嗎

導讀: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債務人因為欠錢不還導致被起訴,這個時候債務人的債權是可以申請保全的,那么,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保全嗎?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大律網律師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保全嗎
可以進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除應具備普通財產保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占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愿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于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于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系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采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應該如何對債務人的實行債權保全
1、債權人提出申請。債權保全申請原則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提供擔保,申請書應載明:(1)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2)申請保全的內容及債務人不能保全的原因;(3)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債權的主要事實及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查。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經審查認為符合債權保全條件的,應當采取債權保全措施。法院決定采取債權保全措施的,應另行制作裁定書。
2、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權利。立法上應當明確規定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方式及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后果。鑒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緊迫性的特點,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期限不宜過長。為了防止第三人濫用異議權利,應當規定提出異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據。第三人在規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或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3、對異議的處理。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第三人申辯與債務人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與債權人保全申請所述債務范圍不相同,并經審查屬實,視為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認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以無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異議,則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駁回。
4、裁定的執行。第三人在異議期間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被駁回,應當在債務履行期內將償付的價款或財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債務履行期內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將所執行的財物或價款提存。
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同為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許多共同之處,如保全適用的訴訟的類別、保全的范圍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顯著的區別,主要有:
1、提起的主體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只能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該措施。
2、保全的前提條件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而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是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是否必須提供擔保不同。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人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備條件;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4、裁定時間不同。對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急的,可以適當延長做出裁定的時間;而對于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長時間。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以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而訴前財產保全則以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作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