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權人和銀行誰先受償

導讀:
債權債務關系當中,根據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其次第二清償順序便是普通債權。那么,一般債權人和銀行誰先受償?下面是大律網律師為大家介紹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般債權人和銀行誰先受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這部分費用是優于債權進行清償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是什么
1、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即均為普通債權),則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①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②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③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并存時,應當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這樣的順序優先受償。
簽訂債權債務清償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1、債權債務清償協議文本的起草
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就進入協議簽約階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誰起草協議文本的問題,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因為口頭上商議的東西要形成文字,還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協議中的每一條款。
2、明確債權債務清償協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資格
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簽訂協議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簽約資格。否則,即使簽訂協議,也是無效的協議。在簽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一般來講,重要的談判、簽約人應是董事長或總經理。
3、債權債務清償協議要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協議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于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協議或削減了協議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協議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即使是規定了雙方各自的責任、義務,但如果協議條款不明確,也無法追究違約者的責任。
4、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協議的締約或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后,舉行的協議締約或簽字信式,要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采取哪國法律解決協議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協議中對出現糾紛采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協議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