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能否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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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能否強制治療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負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可以強制治療的,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三百零三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精神病人犯罪怎么賠償
按照刑法規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害的,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分子賠償相應的損失。
所以,精神病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損害的,是需要賠償被害人相應損失的。
或許有人認為精神病人不是不犯罪嗎?為什么還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事實上,精神病人不犯罪與其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兩種完全不同法律關系,不管他是不是精神病人,也不管他是不是犯罪,只要給被害人遭受損害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況且,只有“全瘋”的精神病人犯罪,才不構成犯罪,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時犯罪,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都是犯罪。
那要怎樣賠償呢?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而精神病人一般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損害的,應該由其父母等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精神病人有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適當賠償,但時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