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事實能否作兩種認定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2018年)

導讀:
從一個事實能否作兩種認定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2018年)
一、案情與審判概況
楊永林夫婦等人在近郊山上某公園餐廳打牌至深夜,其間楊永林與楊旭發生口角,楊永林其后電話通知馬祥林上山為其出氣。凌晨四點,打牌散場,楊旭坐車先離場,楊永林及其夫廖勇與陳明惠乘車緊隨其后,楊永林在車上將楊旭所乘車號電話告知馬祥林。楊旭所乘車剛到公園門口,即被馬祥林等人攔停,廖勇下車拉開楊旭所乘車的后車門,即被楊旭持刀刺傷。馬祥林轉身跑開,很快又折返回來,持刀與楊旭搏斗,結果楊旭傷重死亡,馬祥林也受重傷。馬祥林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審判馬祥林時,楊永林未到案。
馬祥林被判刑后,公訴機關又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楊永林,其基本指控事實有二:一是楊永林有邀約傷害行為,二是楊永林為馬祥林當場提供了作案用刀(以下簡稱遞刀)。
一審中,法院對楊永林遞刀的事實是否成立有過爭議,多數意見認為該事實是成立的,其主要理由,除了對本案證據的整體考慮之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在馬祥林被控傷害一案中二審法院已經認定馬祥林殺傷楊旭所用之刀是由楊永林當場遞給的。本案二審中,楊永林對遞刀事實及其他指控事實均予承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審判決,楊永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審所判刑期為七年)。
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本案中楊永林遞刀的事實在缺乏楊永林自認的情況下能否認定的問題。因其具有一定的理論探討價值,對于刑事審判中如何掌握定罪量刑相關事實的證明標準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