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賠償案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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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賠償案件范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賠償案件范圍:
1、行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義務機關不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應先向有關義務機關提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