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對象刑事

導讀:
證明對象刑事
證明對象,又稱為待證事實或要證事實,是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訴訟證明活動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明確證明對象,才能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范圍,才能在訴訟證明中目標明確,集中注意力,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兩個特點:一是與案件有關,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刑事案件處理的事實基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具有訴訟意義,不能成為證明對象。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實如屬于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為法律確認的事實,為保證訴訟的效率,沒有必要運用證據進行證明。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應當包括兩個方面:
(一)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處理即定罪量刑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這是刑事訴訟中基本的、主要的證明對象。案件的實體法事實,由有關的刑法規范所規定。
具體內容包括: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這是證明對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觀要件。
2.影響量刑輕重的事實情節。量刑輕重,包括從重、加重、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這些事實情節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法定情節如主從關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酌定情節如動機、手段是否惡劣,認罪與否等等。凡對量刑有影響的事實情節均應舉證證明。
3.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和可罰性的事實。排除行為違法性的事實,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行使職權等。排除行為可罰性的事實,指法律規定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死亡的等。
4.被告人個人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以及有無前科等。確定被告人身份,對于案件處理具有一定意義。
(二)程序法事實。指對于解決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由于程序問題對案件的實體處理產生重大影響,而且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有責任正確解決案件的程序問題,因此,關系到程序法適用的事實也是證明對象。在刑事訴訟中視案件的具體情況需要加以證明的程序法事實主要有:
1.關于應否審理和管轄的事實;
2.關于申請回避的事實;
3.關于對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
4.關于對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強制性偵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實;
5.關于其他取證程序合法性的事實;
6.關于訴訟期間延長或被延誤的事實;
7.其他關于程序法的事實,如延期審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




